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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类保健食品开发应有新思路

添加时间:2024-01-08 15:49:4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保健意识日益增强,对中药类养生保健食品趋之若鹜,刚性需求正在急剧释放。
 
  如何制订规范倒逼市场优胜劣汰,促进中药类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公众的健康消费需求得到满足,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
 
中药类保健食品开发受限
 
  保健食品近1.6万项批文中,除部分维生素、矿物质类营养补充剂外,大部分是以中药材原料为主的保健食品。当前,由于在政策层面缺少系统性、组合性的规范,在利益的驱使下,各路企业一拥而上,导致,非法生产、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屡受诟病。
 
  据了解,国家卫生计生部门颁布的药食同源品种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分别涉及药材101个、114个、60个,这使中药类保健食品开发受到很大局限。目前我国在中药保健食品研发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少前瞻性、战略性、创新性。
 
  在研发方面,技术路线和实验模型缺乏标准和可比性,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导致功效成分定位不准确,构效与量效关系、生物活性成分与功效作用的关系、药理作用机制不明确等问题;在生产方面,表现在工艺较为简单落后、功效成分含量低、难以消化吸收等问题;在安全方面,由于原料来源复杂,其采收、加工、运输及不同的气候条件等均可导致隐患。同时,因随意栽培、土壤污染等问题导致原料中的农药残留也不容忽视。
 
  更重要的是,在评价方法上缺乏中医思维。在药品的注册和生产过程中,中药和化学药品有着不同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但对于保健食品,却还是在用西医营养学的理论和评价体系来审评以中药为主的保健食品。比如,“肝火上升”,中医认为其表现症状为“目赤,易怒”等,个人主观上也有明确感觉,但却很难用西医的具体生化检测指标来判断,但这恰恰是中医药理论应用于保健养生领域的独到之处之一。评价标准和方法的不匹配,极大地限制甚至阻碍了中药类保健食品的发展。
 
评价应体现中医特点
 
  近年来,肥胖、糖尿病、心血管病等慢性病发病率不断提高,同时出现“亚健康”状态的人群也逐渐增多,而中医在“治未病”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基础。一些中药具有增强免疫力、减肥、降脂、抗氧化、缓解疲劳、美容养颜等功效。因此,充分发挥中医药传统优势,加强药食同源辨证论食与整体调节的研究,利用科技创新突破瓶颈,克服自身不足,开发符合中药性味功用、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中药保健食品已成为不二选择。
 
  中药保健食品开发必须更多承袭中医药理论基础,符合中医临床理、法、方、药的要求,评价机制更应考虑中医药特点,建立与功能相对应的功效学评价方法。比如,将中医中药理论和现代医学理论相结合,安全性评价采用目前保健食品通用的急毒、长毒实验。可考虑对传统中医名著中的一些经典验方,用文献研究来替代功效实验。在中药类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机构中,增加中医中药专业的审评专家和专业人才,以确保与现代医学专家以均衡对等的力量进行对话,促进行业向更高层次规范发展。
 
  同时,应该科学调整、增补药食同源药材目录,让中药类保健食品切实惠及广大群众。据了解,药食同源中药材既是处方用的药材又是食品,通过食疗既能享用美味佳肴,又能养身保健、防病治病,突显了药食同源在中医养生保健中的独特优势。但在现有的药食同源目录中,很多经过千百年实践证明、毒副作用小,且已经被人们广泛食用的品种,却并没有被纳入其中。
 
  保健食品作为一类特殊食品,准确完备的保健功能属性说明,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真实功能,指导其科学选购和合理食用的重要媒介。如果标识传达错误或者传达不准确、不完整,极有可能导致误用和滥用。但根据现有《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签及说明书上,相关“保健功能”项下只允许标明所批准的保健功能,绝大多数为简单的几个字的表述,不允许任何细化、展开、补充说明。这样的说明书不仅很难与国外详尽的保健食品说明书相比,就是与国内普通的预包装食品相比都显得过分简单。
 
  因此,建议在现有27项保健食品功能分类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增设以中医中药理论为基础的中医术语保健食品功能范围,以体现中药材的独到之处。比如,可以增加“补中”、“益气”、“扶正”等功能;同时,根据中医特点,对中药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可区分为“气虚”、“血虚”、“阴虚”等不同人群。总之,应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前提下,在不标明治疗作用、明确“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原则下,应对“保健功能”项下文字允许进一步说明并细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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