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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147万!劣药!

添加时间:2024-09-21 10:46:44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2024年09月19日,河南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商丘市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事由生产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内容1.没收劣药婴儿健脾散(规格:每袋装0.5克;批号:22121811)1560盒;2.没收违法所得72327.68元;3.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4倍罚款,罚款金额1400000元(壹佰肆拾万圆整)。罚没款共计1472327.68元(壹佰肆拾柒万贰仟叁佰贰拾柒圆陆角捌分)。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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