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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药条例7月实施 中药材种养禁用“高毒”“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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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等内容,共五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介绍,近年来,广西中医药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但仍存在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形式发展需要,中医药服务资源总量不足等问题。《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地适应广西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何玉庭表示,确保中医药质量有保障是发展好中医药事业的基础,《条例》针对中药材的养殖、种植、加工、流通等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规范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物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自种、自采、自用中药材,应当保证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材。”

另外,《条例》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发展和品牌打造、发展医养融合产业、发展健康旅游服务产业等方面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广西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范春解释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拓展老年预防保健、疾病诊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设立中医诊疗服务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