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全部药械化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
《规定》涵盖了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执法案件范围,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同时,明确对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相应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范围处罚数额起点的案件也应进行法制审核。
明确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案件的审核标准
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省药监局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
一是对《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中罚款额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二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关于听证的罚款起点数额规定,将10万元作为部分违法行为法制审核案件范围的起点;
三是梳理统计了近年来全省药械化执法案件办案情况,在充分听取基层执法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标准。
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重点对“符合听证要求,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案件”进行了细化规定。虽然当事人放弃了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但该类案件本身符合听证条件,对当事人仍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为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将该类案件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同时,对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案件也明确规定应进行法制审核。
【来源:安徽药品监管】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